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95號上訴人 陳鐵國 被上訴人 蔣進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800元(土地公告現值14400元×占用部分2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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