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4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148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南小字第一四八○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余吉祥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余吉祥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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