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65號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7,4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