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叁佰陸
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