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債權人中正新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伯棟 上列債權人中正新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顏旻靖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正新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中正新家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顏旻靖(住彰化縣○○市○○路○段○○○巷○號5樓)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三、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座落於「彰化縣○○市○○路○段○○○巷○號5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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