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民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