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8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周俊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街○○巷○號,於民國96年5月25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甲○○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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