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1號原告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順耀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
林貴卿 律師被告 許進文 即福昌玻璃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 律師
吳昌銘 律師受告知人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煜 訴訟代理人 鄭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