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99年度除字第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基隆天賜號│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9年1月27日│21,775元│BS0000000│││││信用合作社安一路││││││││分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