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八一號
被告甲○○男二即具保人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查被告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