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容忍設置管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3號原告 葉韋麟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被告大唐江山乙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玉霜 被告 趙鑑青 訴訟代理人 蔡坤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容忍設置管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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