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29號抗告人 謝袖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錫麟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