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
兼送達代收人戊○○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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