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本院九十七年
度執字第一五四七一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屏調小字第一號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判決確
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97年度執字第15471號),業經聲請人另行具狀提
起請求撤銷調解之訴在案。茲因相對人就聲請人乙○○○所
有如附表所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
,聲請裁定准許在上開請求撤銷調解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強
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屏調小字第1
號報到證影本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執
字第154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宗及本院97年度屏調小字
第1號請求撤銷調解之訴卷宗查核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
人就本院97年度執字第15471號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供擔保停
止執行,應予准許。經查,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後未
能及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按系爭執行程序中所查封之不動
產鑑價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14,500元,縱扣除設
有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第一順位為屏東縣政府,擔保債權總
金額:本金最高限額480,000元;第二順位為臺灣土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780,000元
),尚餘954,500元,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程序所得受償金
額,則以其所執執行名義所載本金及其利息,即392,872元
【利息為自8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
算,是至本件停止執行裁定宣示止,共計14年7個月又22日
應予計息;其計算式如下:本金+利息=10萬+(10萬×20
%×14年)+(10萬×20%×7個月÷12)+(10萬×20%
×22天36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為限,是本院
計算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所受之損害額自應以此為標
準,參以民法第203條規定,以週年利率5%法定利率計算遲
延利息,另本院預估其請求撤銷調解之訴第一審、第二審所
需辦案時間尚約1年6個月。從而,相對人所受利息損害約
為29,465元【計算式:(392,872×5%)×18/12】。故聲
請人以29,465元供擔保後,本院97年度執字第15471號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年度屏調
小字第1號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之本案判決確定、和解、
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土地部份│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鑑定價格│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1│屏東縣│長治鄉│永興││502│建│93.2│全部│1,271,300元│
│├───┼────┴───┴───┴──────┴─┴─────┴──────┴────────┤
││備考││
└─┴───┴───────────────────────────────────────────┘
┌─────────────────────────────────────────────────┐
│建物部份│
├─┬──┬───────┬───┬─────────────────┬────┬─────────┤
│編│││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基地坐落│樣主要├───────────┬─────┤│鑑定價格│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
│號│││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範圍││
├─┼──┼───────┼───┼───────────┼─────┼────┼─────────┤
│1│118│屏東縣長治鄉永│二層樓│一層:41.04││全部│776,200元│
│││興段502地號│加強磚│二層:55.44││││
│││--------------│造(住│騎樓:14.40││││
│││屏東縣長治鄉長│商用)│合計:110.88││││
│││興路451號│。│││││
│││││││││
│├──┼───────┴───┴───────────┴─────┴────┴─────────┤
││備考││
├─┼──┼───────┬───┬───────────┬─────┬────┬─────────┤
│2│118│屏東縣長治鄉永│一層屋│一層:2.40│頂層磚造蓋│全部│167,000元│
││增建│興段502地號│前鐵架│二層:35.00│石綿瓦。二│││
│││--------------│蓋鐵皮│三層:57.60│層屋前、二│││
│││上建物增建(未│、一層│合計:95.0│層屋後石綿│││
│││保登建物)│屋後磚││瓦雨遮、鐵│││
││││造蓋鐵││窗。│││
││││皮。│││││
│├──┼───────┴───┴───────────┴─────┴────┴─────────┤
││備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