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62號聲請人華薪科技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兆嘉┌─────────────────────────────────────┐│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顥斯設計工│華南商業銀│96年9月6日│113,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西三重分│││││││ 劉官隴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