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3月13日採尿時│97年2月20日│││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862號│97年度偵字第179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656號│97年度易字第36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656號│97年度易字第362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18日│97年12月22日│├────┴────┼────────────────┼────────────────┤││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45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9號││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