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2號聲請人 紀子翔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3月4日向本院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非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