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游文愷 律師被告 洪世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九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二、原告於本件訴訟係本於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土地而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是以被告究有無占有原告所有土地之正當權源乃本件之唯一爭點,是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89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訴訟(下稱前提民事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因此,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前提民事事件所審酌之租賃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