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允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允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允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同年9月18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6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4年4月10日入監執行前開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及8月),其經累進處遇縮刑1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1月23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7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蔡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