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婚字第780號原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要旨:被告於民國67年間即躲避賭債離家迄今,且毫無音訊,雙方婚姻實無幸福可言,被告顯然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可以認為雙方婚姻無法維持,且應該由被告負主要的責任,因此本院判決准兩造離婚。
二、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所以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被告婚後不顧家庭,外遇不斷,又好賭成性,屢屢負債,原告除了辛勤工作,扶養3個稚兒,還有永遠還不完的債務。被告未曾拿錢給家用,反而身上沒有錢就是從冢裡拿,家中經濟全靠原告辛苦做女紅在苦撐。不順被告之意,免不了一陣打罵,印象較深刻是有一次被告用飯碗之類物品砸向原告的臉上,頓時整張臉染紅鮮血,原告不顧形象,忍著疼痛帶著小孩一起到警察局報案。後來被告為躲避賭債跑至外地,從此對家中狀況不聞不問至今,被告顯然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3、5款規定,訴請判決離婚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的判斷:
(一)本件裁判離婚的法律依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婚姻是以配偶雙方情感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應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如果夫或妻之一方,沒有正當理由,長期離家不盡同居義務,或長期不盡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等,應該認為有違背夫妻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也有拒絕同居的主觀情況,顯有惡意遺棄配偶於繼續狀態中,就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原告主張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符合上開裁判離婚事由。
1、戶籍謄本、證人即兩造之子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10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切結書、民事裁定、清償證明、被告在監在押及前案紀錄表查詢。
2、本件被告自67年間離家迄今,對原告及家中情況不聞不問,雙方呈現長期分居狀態,婚姻實無幸福可言,被告顯然拒絕與原告同居履行夫妻義務,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因此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淮許。原告上開請求既經本院審認有理由而准予離婚,則原告仍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訴請離婚,為請求權競合,本院自無庸再予審認,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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