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516號
法定代理人 蘇正忠
被告 拙隱 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台
被告南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契約涉訟,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0條但書規定,如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二、經查,查被告拙隱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臺北市信義區、被告南海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主事務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據原告提出之新現代扶手專用訂購單影本,工地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斜對面),依上客觀認定,新北市林口區該址為原債務履行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為共同管轄法院,且該共同管轄法院有排除共同被告所屬的一般管轄法院的管轄,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