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75號
原告 陳水泉
訴訟代理人 葉陳阿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麗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