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蔭堂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九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傅蔭堂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傅蔭堂因犯竊盜罪,前經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判決(八十八年易字第一六二八號),處拘役貳拾日,緩刑貳年確定。但被告於緩刑前,即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按應為八十五年五月至八十六年三月間)犯詐欺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一年四月及六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三二二九號),並已於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昆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