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8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8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 陳慶昆 右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陳慶昆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參佰陸拾貳日,准予賠償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慶昆於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九日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逮補,嗣經該司令部軍法處以(41)台潔字第二五五七號判決無罪,至四十二年一月五日止,共羈押三百六十三日,爰依法聲請賠償新台幣一百八十一萬五千元。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⑴台灣省保安局司令部(41)安潔字第二五五七號判決影本⑵四十一年間戶籍謄本⑶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書函(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八九志厚字第四四0號)等文件,⑴之判決宣告被告無罪,⑶之書函載明陳慶昆自四十一年一月九日遭扣押,至四十二年一月五日交保開釋,足證聲請人在戒嚴時期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三百六十二日(聲請人稱其被告羈押三百六十三日,係誤為多算一日)。依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施行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人聲請國家賠償自屬有據,本院斟酌聲請人於四十一年間擔任雲林縣政府人事科員之職務,認以每日賠償新台幣三千五百元為適當,合計共准予賠償新台幣一百二十六萬七千元。
三、據上論斷,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冤獄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昆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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