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七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歐陽更生~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七三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台北區中小│七五─ND─0000000─│仟股│壹│壹仟││││企業銀行)│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