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異議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葉美芯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所為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略以:本件計息之本金即為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之債權金額,鈞院未查而逕予駁回,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以異議人未釋明讓與本金、利息(含計息期間及利率)金額各若干元,逕以與債權讓與證明書相違,認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經核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當之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