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廣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仁惠 相對人 許嘉真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廣一建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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