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告 賴晋昌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被告 張秋桃 訴訟代理人 賴安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表示願就本件訴訟再行和解,且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傅可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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