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83號原告 陳明宏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瀚方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瀚方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繳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鴻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