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516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敬鑫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