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64號上訴人 楊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白國豊莊富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計算式:30萬元+90萬元=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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