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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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二號
聲請人丙○○即被告之弟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傷害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七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甲○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因涉犯傷害致死案件,前經甲○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甲○認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本於被告之輔佐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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