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五)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
魏順華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王炳梁法官黃瑞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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