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195號
原   告  張耀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耀庭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參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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