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敏峰盧乃菁 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9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8,0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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