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郭子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致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