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逸暄 代理人 陳昭全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裁定本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3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3年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乙份在卷可查,其名下現無財產及商業保險保單,名下原有之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共新台幣(下同)326,550元,業於102年1月3日、1月11日、2月18日、2月20日及2月21日陸續售出,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18日(103)南壽保單字第C1456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9日保結消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商業銀行證券經紀商103年9月18日彰證北字第0000000號函及債務人之10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附卷可參。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即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經本院於103年9月23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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