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09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程韵筑
指定送達:桃園市○○區○○○路00○0號00C000房
被告 陳家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 高啓育 部分,待本院刑案審結後另行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黄筠雅
法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