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45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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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簽訂申請分期購貨貸款契約積欠其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
期付款申請書及分期購貨貸款契約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至於被告雖到院抗辯:其已依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聲請
更生,並送件中等語,惟無得作為拒絕付款之抗辨事由,後
而原告之請求洵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
二、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民事小額訴訟,本
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
定訴訟費用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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