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22日│104年6月10日│104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70、816號│毒偵字第770、816號│速偵字第1404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79號│104年度易字第679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097號││││││││├───┼─────────────┼─────────────┼─────────────┤││判決│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4年9月16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79號│104年度易字第679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097號││判決││││││├───┼─────────────┼─────────────┼─────────────┤││判決確│104年9月7日│104年9月7日│104年10月14日│││定日期││││├───┴───┼─────────────┴─────────────┴─────────────┤││││備註│上開1至3之罪,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7日│104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72號│毒偵字第1582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77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678號│││││││││├───┼─────────────┼─────────────┼─────────────┤││判決│104年9月25日│104年12月23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77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678號│││判決││││││├───┼─────────────┼─────────────┼─────────────┤││判決確│104年10月15日│105年1月7日││││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