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 廖庭儀 上列聲請人廖庭儀因與相對人 徐秉鴻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廖庭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聲請書狀內簽名,請補正聲請人簽名之聲請狀。
三、請按應受送達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書狀繕本或影本。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