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游秋雲 被告甲○○送達代收人 周志鴻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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