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一號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點0四公克)屬第一級毒品,有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本院經核,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鑑驗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可證,聲請意旨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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