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告 鄭中義
鄭秀梅 鄭光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林湘清 律師 盧俊誠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鄭三合 特別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被告 鄭泉根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被告 費繼孝
傅政宏 周世華 即豐盛資產地政士事務所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律師
黃冠霖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哲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周世華與被告祭祀公業鄭三合或鄭泉根間委任事務相關事宜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請被告鄭泉根、周世華於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應親自到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