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張育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岫蓉 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臺南地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1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該案經臺南地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以109年度南簡字第1879號裁定移送本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9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