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蘇天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