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 王南海
蔡耀南 相對人 陳泰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1月2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28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849│建│70.0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850│建│13.61│全部│├──┼───┼────┼───┼───┼─┼────┼──┤│003│台南市○○○區○○○段│850-1│建│4.29│全部│├──┴───┴────┴───┴───┴─┴────┴──┤│王南海、蔡耀南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2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2層樓房│35│48│4.│12│10│平│加強│5.│平│全││││義安街130號│南區理想│加強磚造│.5│.1│72│.5│0.│方│磚造│32│方││││││段849、8││3│2││9│96│公│││公││││││50地號│││││││尺│││尺│部│├──┴─┴──────┴────┴────┴─┴─┴─┴─┴─┴─┴──┴─┴─┴─┤│王南海、蔡耀南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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