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楊士能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 曾顯政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0年度易字第9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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