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六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六簡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臆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574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陳臆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4、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臆程自民國108年4月間某日起,在屏東縣枋寮鄉某處,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向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源仔」之人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thyl-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CEC)成分之褐色粉末1包(驗前純質淨重約53.24公克)、含有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成分之淡土色粉末7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112.51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之淡褐色粉末12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0.75公克)後,放置在其雲林縣○○市○○路○段○號之住處內而持有之。嗣經警於同年10月3日上午9時許,持本院核發之108年聲搜字第691號搜索票,至陳臆程上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臆程之自白。
㈡、本院108年聲搜字第691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扣案物照片。
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被告本案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犯罪,如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論處,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如依修正後之該條項規定論處,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論處。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係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重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重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否則不啻鼓勵行為人為規避刑責而持有多種同級毒品,殊非立法本意(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9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持有本案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之品項雖有3種(各該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所載),然依上說明,其純質淨重應合併計算,總計為166.5公克,顯已逾5公克之限制,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10日刑鑑字第109000583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又被告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㈢、被告就其本案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來源,供稱:我本案所持有之毒品,係向「源仔」購買,很久了,我沒有留下「源仔」之聯絡方式等語(偵卷第13頁反面),未能提供其本案毒品之來源「源仔」之具體資料以供追查,尚難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及毒品對人之身心健康危害甚鉅,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且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甚多,已達足以相當規模量販之程度,而所持有毒品數量不僅足以殘害其自身健康,亦可能引發治安疑慮,其雖未至販賣,但依其情節,量刑不宜輕縱,惟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業農、高中畢業(見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雖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係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倘屬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修法後為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所定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修法後為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總計已逾5公克,業如前述,自屬被告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包裝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20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於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7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所預備使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5、6、8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時陳明與其本案犯行無關,卷內亦無證據可資認定係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喬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扣案物│數量│檢出結果│備註││號│││││├─┼───────┼────┼──────────┼────────────┤│1│褐色粉末│1包(含│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①測得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純│││(編號1)│包裝袋)│基胺戊酮(Methyl-α-│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ethylaminopentiophen│約2.95公克。│││││one、MEAPP)」│②測得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51%,驗前純質淨重約50│││││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29公克。│││││西酮(Chloroethcathi││││││none、CEC)」││├─┼───────┼────┼──────────┼────────────┤│2│淡土色粉末│7包(含│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①驗前總毛重203.26公克(│││(編號2至8)│包裝袋)│基胺戊酮(Methyl-α-│包裝總重約5.85公克),│││││ethylaminopentiophen│驗前總淨重約197.41公克│││││one、MEAPP)」│。││││├──────────┤②隨機抽取編號5鑑定:│││││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⑴淨重49.82公克,取0.│││││西酮(Chloroethcathi│10公克鑑定用罄,餘49│││││none、CEC)」│.72公克。││││││⑵測得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純度約9%,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48%。││││││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至8均含甲苯基乙基││││││胺戊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76公克;均含氯乙││││││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4.75公克。│├─┼───────┼────┼──────────┼────────────┤│3│淡褐色粉末│12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①驗前總毛重6.24公克(包│││(編號9至20)│包裝袋)│基卡西酮(4-methylme│裝總重約4.20公克),驗│││││thcathinone、Mephed│前總淨重約2.04公克。│││││rone、4-MMC)│②隨機抽取編號9鑑定:││││││⑴淨重0.13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8││││││公克。││││││⑵純度約37%。││││││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9至2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5公克。│├─┼───────┼────┼──────────┼────────────┤│4│夾鏈袋│10包│││││││││├─┼───────┼────┼──────────┼────────────┤│5│葡萄糖│1桶(毛││││││重1,955││││││公克)│││├─┼───────┼────┼──────────┼────────────┤│6│現金(新臺幣)│9,000元│││├─┼───────┼────┼──────────┼────────────┤│7│磅秤│1臺│││├─┼───────┼────┼──────────┼────────────┤│8│三星廠牌行動電│1支│││││話(門號0913-6││││││05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