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培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培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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